女子驾宝马拖行交警1公里获缓刑

2013年03月19日06:59  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3月18日电 记者邓红阳 今日,一度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的郑州宝马女驾车拖行执勤交警案一审作出判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育红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闯红灯后被执勤民警杨某查处。杨某要求刘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刘见无法绕行,遂驾车前行,杨倾倒在车辆的引擎盖上后,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杨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原标题:宝马女驾车拖行交警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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